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中介(社会组织)奖励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6-04-21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招商机制,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相关工作的通知》,在原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系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入驻经开区标准厂房、研发用房、商业写字楼(以下统称楼宇)的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下级单位、投资者本身、产权人及自然人)。社会组织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产业联盟、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的全国性、省、市级社会组织;
2.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3. 经友好协商,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招商引资合作事项。
(二)凡社会组织引入的企业及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规定的产业导向;
2.引入企业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且实际入驻经开区空置楼宇,并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去库存贡献奖
1. 引入企业购买经开区楼宇的合同面积累计达到500平米(包含500平米)以上的,按照每平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社会组织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引入企业租赁经开区楼宇的合同面积累计达到500平米(包含500平米)以上、且租赁期限达到三年及以上的,按照每平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社会组织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效益跟踪服务奖
社会组织引入的企业所上缴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达到100万元(包含100万元)的,给予社会组织5万元奖励;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达到200万元(包含200万元)的,给予社会组织10万元奖励;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社会组织15万元奖励。对应每户企业给予引进入驻的社会组织的奖励连续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备案登记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凭以下材料申请奖励:
1. 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2.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证明文件;
3. 引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文件;
4. 购房或租房协议及发票。
第五条 奖励兑现
(一)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投资促进局在每年1季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经实地考核后,与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形成奖励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
(二)同一个企业及项目只认定一个社会组织。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达成招商引资合作事项的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四)引入企业退出经开区的,按照《昆经开办〔2014〕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